广告监管再念紧箍咒,涂料企业如何接招
全球涂料网讯:
《暂行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为广告主或者广告经营者推送或者展示互联网广告,并能够核对广告内容、决定广告发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该互联网广告的广告发布者。”
去年(2015年9月1日)实施的“史上最严”新《广告法》依然如梗在喉,没想到一年之后广告监管再念紧箍咒——国家工商总局又公布了《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下简称《暂行办法》)。
《暂行办法》从9月1日起正式实施。据悉,《暂行办法》中洋洋洒洒的一大篇幅新规内容,设置了很多互联网营销前所未有的限制。
据了解,由于互联网广告诸多不同于传统广告的特性,各级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在查办虚假违法的互联网广告案件时遇到许多特殊问题和困难,亟须通过立法立规解决。据说这是首部全面规范互联网广告行为的部门规章,因此对未来有深远意义。
《暂行办法》中,明确界定了互联网广告,要求其应当具有可识别性,显著位置标明“广告”。内容中列明,今后付费搜索结果须要标明“广告”字样,与自然搜索结果有明显区别。另外,推销商品的软文也要显著标明“广告”。
根据报道,广东省工商局广告监管处处长林阳表示,互联网广告要显著标明“广告”,使消费者能够辨别,而互联网媒介上直接或者间接推销商品或服务的文字、图片等都在广告之列。例如在一篇软文广告中,前半段故事和后半段的广告应该分开,只需在后半段标注广告即可;但如果不拆开,那整个策划文案就需要统一标注为广告,否则就是违反了《暂行办法》。
这就像平时在公众号、朋友圈看到某个很有趣的段子,看到结尾处突然话锋一转,变成了某涂料品牌的广告,而当醒悟这是广告商的杰作时,却早已被其高粘度的品牌“营销内容”所折服,最后还不介意地反复回嚼这段“营养梗“。
而很抱歉,这种高段位的广告今后也要标注广告字样了。
不仅如此,《暂行办法》中还指出,朋友圈、微博转发广告也要担责。由于互联网广告有很多不同于传统广告的特性,监管中遇到许多特殊问题和困难。例如:谁是互联网广告发布者?有什么责任和义务?
《暂行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为广告主或者广告经营者推送或者展示互联网广告,并能够核对广告内容、决定广告发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该互联网广告的广告发布者。”
这些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实际上并没有参与互联网广告经营活动,但客观上为互联网广告提供了信息服务平台。例如微博、微信、电商等平台上的用户作为广告主或者广告发布者所发布的互联网广告,《暂行办法》规定当平台在明知或者应知有其他人利用其信息发布平台发布违法广告时,应当予以制止。也就是说,以后朋友圈随手转发广告也要承担责任。
“我是吃货,觉得吃饭的地方不错,发个朋友圈,”林阳举例这只是提供信息,没有真正参与经营活动,则不是广告。工商部门主要看主观故意。林阳强调最好不要擅自转发产品宣传信息,因为很多时候无法自证没有参与经营活动。
尽管《暂行办法》这个市场新政是为了净化、规范行业风气,杜绝某些企业品牌夸大产品效果、性能,甚至做虚假不实宣传;但这同时也是一把双刃剑,站在行业角度,这对于日益依赖网络品牌营销的涂料企业,无疑是加封了一道更高的宣传门槛,至少短时间内,还是对企业品牌的网络宣传产生一定的影响。
不过,虽说同样身为“消费者”的各行业人士,更希望看到的是规范、透明的市场。但长远来说,新规对于今后行业市场的肃整面有多广?执行力度有多强?管束到哪个程度?这些尚属未知之数。
在小编看来,这个《暂行办法》仍属理想的试执行阶段,毕竟在实际施行中很多细节的落实仍需要花费很大的功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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